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21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雅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應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上午11時5分於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李翰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