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易字第1118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何志文
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何志文因家暴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前經
辯論終結在案。茲因告訴人鄒采緹於辯論終結後,具狀撤回
告訴,為保障被告之權益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91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
法 官 沈婷勻
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