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金訴字,114年度,3151號
PCDM,114,審金訴,3151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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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151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莊政哲
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8230號移送併辦案件,而尚有應調查
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上午9
時51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判,原訂114年11月14日宣判期日
併予取消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巫茂榮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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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