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824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維升(已歿)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
度偵字第2788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(如附件) 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之判決,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鄭維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,案件於民國114年7月23日
繫屬本院,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4年8月31日死亡,有臺灣
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23日新北檢永格114偵27889字第11
49092048號函上之本院收件戳、戶役政資訊網站被告個人戶
籍資料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。揆諸前開
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
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
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
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蘇 泠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附件: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14年度偵字第27889號
被 告 鄭維升 男 39歲(民國00年00月0日生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號3樓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
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鄭維升可預見非有正當理由,收取他人提供之來源不明款項
,其目的多係取得不法之犯罪所得,並以現金方式製造金流
斷點以逃避追查,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(
下稱本案詐欺集團)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
取財、掩飾與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,於民國
114年2月24日8時許提供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(下
稱本案帳戶)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、通訊軟體LINE暱稱
「孫鴻傑 龐德隆融資整合」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,嗣本案
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後,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
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
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,使其陷於錯誤,而匯如附表所示之款
項至鄭維升所申設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,鄭維升再依「孫鴻
傑 龐德隆融資整合」指示,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,在
如附表所示之地點,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款項,並於分別
於不詳之時間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六張公園附近,將如附
表所示之提領款項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騙集團
成員。
二、案經洪偉宸、黃清慧、張慧婷、林子恆、張慧婷訴請新北市
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維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本案帳戶予他人,並有提領款項並交予他人之事實,惟否認犯罪 2 證人即告訴人洪偉宸、黃清慧、林子恆、被害人張慧婷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渠等受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3 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報案三聯單、金融機構聯防制通報單、被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孫鴻傑 龐德隆融資整合」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、被告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、洗錢
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。被告就其所涉
上開犯嫌,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人間,有犯意聯絡及行
為分擔,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,論以共同正犯。被告係以
一行為同時犯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罪,為想像競合犯,請依
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,從一重處斷。被告對不同被害人遭
詐騙款項之提領行為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請予分論併罰
。至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,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
定宣告沒收,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,請依同條第3項之
規定追徵其價額。
三、求刑部分:查被告輕率提供自己2個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,
並依其指示提領贓款後轉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,造成司
法查緝困難,被害人求償無門,損害金融體系之正常運作。
被告所為非是,兼衡被告參與犯罪程度、情節、前科素行等情狀
,檢察官就被告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,以彰法紀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
此 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檢 察 官 鄭皓文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 記 官 許馨勻
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
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1 年以上 7 年以
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
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
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
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
四、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、聲音或
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洗錢防制法第19條
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
刑,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。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
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
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表
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(新臺幣) 匯入帳戶(鄭維升申辦)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洪偉宸 (提告) 114年2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「_mimi92.tw666」、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光速付達」帳號,向其佯稱:中獎但匯款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云云,使其陷於錯誤。 114年2月24日12時54分許 (12:54:50) 3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000-00000000000號帳戶 鄭維升 114年2月24日12時58分許 (12:58:59)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(第一銀行-三重埔分行) 3萬元 2 黃清慧 (提告) 114年2月22日12時22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「聞香識物」、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光速付達」、「林峻有」帳號,向其佯稱:中獎但匯款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云云,使其陷於錯誤。 113年2月24日13時32分許 (13:32:54) 7萬29元 第一銀行帳戶000-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24日13時37分許 (13:37:34)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(第一銀行-三重埔分行) 3萬元 114年2月24日13時38分許 (13:38:51) 3萬元 114年2月24日13時40分許 (13:40:04) 1萬元 3 張慧婷 (未提告) 114年2月24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、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楊國華」帳號,向其佯稱:中獎須依指示匯款云云,使其陷於錯誤。 113年2月24日14時30分許 (14:30:01) 4萬6,025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24日14時24分許 (14:24:53)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(三重介壽路郵局) 6萬元 114年2月24日14時26分許 (14:26:31) 3萬元 114年2月24日14時30分許 (14:30:14) 1萬6,000元 114年2月24日14時33分許 (14:33:01) 1萬8,000元 4 林子恆 (提告) 114年2月23日12時31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之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,向其佯稱:要購買商品云云。並佯裝「新竹物流」客服人員及「中國信託」銀行專員要求其進行身分實名制云云,使其陷於錯誤。 113年2月24日14時24分許 (14:24:05) 1萬7,994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24日14時30分許 (14:30:14)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(三重介壽路郵局) 1萬6,000元 114年2月24日14時33分許 (14:33:01) 1萬8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