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金訴字,114年度,1894號
PCDM,114,審金訴,1894,202510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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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894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薛念平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
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至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載「
林宏達」部分應更正為「薛念平」。
  理 由
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
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

二、經查,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至5罪名及
宣告刑欄之所載姓名應為「薛念平」,誤載為「林宏達」,
顯為誤寫,並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,爰依上開規定
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五庭  法 官 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邱瀚群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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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