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894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薛念平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
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至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載「
林宏達」部分應更正為「薛念平」。
理 由
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
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至5罪名及
宣告刑欄之所載姓名應為「薛念平」,誤載為「林宏達」,
顯為誤寫,並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,爰依上開規定
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