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48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ONG KENT YEP(中文名:王健業)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3
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(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485號),提起上訴,
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,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
提上訴理由狀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,限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
書記官 吳宜遙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