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簡字,114年度,1570號
PCDM,114,審簡,1570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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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審簡字第1570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秀瑜
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緝字第250
1號),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,並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洪秀瑜犯詐欺得利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伍元沒收,於全
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
行「自」更正為「至」、同行「指定」更正為「搭載洪秀瑜
」、第8行「仍未出現」更正為「仍未見洪秀瑜返回」;證
據部分並補充「被告洪秀瑜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」外,
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。
二、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,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,竟以詐欺
方式不勞而獲,侵害他人財產權,並危害社會治安與交易信
任,所為實非可取,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詐
得不法利益之價值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業已坦承犯行,惟迄
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、於警詢中自陳
大學畢業、無業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
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被告洪秀瑜所獲車資利益新臺幣305元,為其本件犯行之犯
罪所得,未據扣案,亦未實際合法發還給告訴人,為避免被
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,且經核本案情節,宣告沒收並無過苛
之虞,是以上開犯罪所得,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
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
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第450
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,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,被告不得上訴;檢察官如 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葉國璽提起公訴,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


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至善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件: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緝字第2501號  被   告 洪秀瑜 女 23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○0號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洪秀瑜明知無付款之意願,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,基於 詐欺得利之故意,於民國113年4月10日2時32分許,以門號0 000000000號使用手機軟體叫車,翁紫珞於接獲系統派車後 ,誤認洪秀瑜有支付車資之意願而提供載運服務,致其陷於 錯誤,依洪秀瑜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自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指定前往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處 。嗣抵達後洪秀瑜藉故離去,翁紫珞在場等候20分鐘仍未出 現,始悉受騙。洪秀瑜以此方式未支付對價車資新臺幣(下 同)305元而取得翁紫珞提供載運服務之利益。二、案經翁紫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洪秀瑜於警詢、偵查時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、地叫告訴人車而未付款之事實。 2 告訴人翁紫珞於警詢之陳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、地叫告訴人車,嗣後藉故離去而未付車資305元之事實。 3 計程車乘車證明、通聯調閱查詢單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、地叫告訴人車,嗣後藉故離去而未付車資305元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。被告詐 得之車資為其犯罪所得,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 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此 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葉國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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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