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簡字,114年度,1532號
PCDM,114,審簡,1532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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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審簡字第1532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紹祖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4年度毒偵字第1591號),經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
以簡易判決處刑,並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黃紹祖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物品沒收銷燬;編號3、4所示之物品
沒收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所犯法條,除證據並所犯法條證據清
單與待證事實欄編號2第5行證據名稱:「濫用藥物檢驗報告
」應更正為「114年3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」外,其餘均
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。
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
為觀察勒戒後,仍不能戒除毒癮,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
罪,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,前案科刑執行對其並無成
效,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亦薄弱,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
害,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,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,
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,其犯罪心
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,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
及心理矯治為宜,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,以汽車美容
為業,生活狀況小康(參見被告調查筆錄所載)及犯後坦承
犯行,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示懲儆。
三、扣案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物,為本案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,其盛裝如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包裝罐,內含上述第二 級毒品難以析離,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整體視為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,諭知沒收銷燬,至鑑驗用罄之大麻,既已滅失,自毋 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。另編號3、4所示之物,則為被告本件 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,業據被告供承在卷,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之規定,併予宣告沒收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第450



條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方鈺婷提起公訴,檢察官林書伃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16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宏宇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附表
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扣案物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大麻乾燥碎片1罐(毛重27.3280公克、驗餘淨重0.0815公克)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14年3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見偵卷第93頁   2 大麻菸油1顆 同上   3 大麻吸食器1組   4 大麻霧化吸食器1組 附件: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毒偵字第1591號  被   告 黃紹祖 男 24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10樓 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
        尤文粲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該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
一、黃紹祖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 3年度毒聲字第555號裁定,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、勒戒後,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 釋放,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395號、113年度 毒偵續字第4號、113年度毒偵字第38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。詎其猶不知悔改,於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, 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於114年3月12日下午4時25 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,在不詳地點,以不詳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。嗣警因偵辦毒品案件,於114年3月12 日持搜索票至黃紹祖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執行搜索 ,當場查獲大麻乾燥碎片1罐(毛重27.3280公克、淨重0.08 90公克)、大麻菸油1顆、大麻吸食器1組、大麻霧化吸食器



1組,並經於114年3月12日下午4時25分採尿送驗呈第二級毒 品大麻陽性反應而查獲。
二、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紹祖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114年3月12日下午4時25分採尿送驗。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(尿液檢體編號:0000000U0073)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報告日期:2025/03/28) 被告於114年3月12日下午4時25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,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事實。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14年3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、搜索扣押目錄表 員警於114年3月12日持搜索票至被告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住處執行搜索,當場查獲大麻乾燥碎片1罐(毛重27.3280公克、淨重0.0890公克)、菸油1罐、大麻吸食器1組、大麻霧化吸食器1組之事實。 4 本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395號、113年度毒偵續字第4號、113年度毒偵字第3868號不起訴處分書、矯正簡表 被告於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黃紹祖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。又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,為其施用 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。扣案之大麻乾燥碎片1罐、大麻煙 油1罐及專供施用之大麻吸食器、大麻霧化吸食器各1組,請 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之。
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。
  此 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方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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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