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簡字,114年度,1500號
PCDM,114,審簡,1500,2025103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審簡字第1500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煜承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
114年度偵字第13910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
決處刑(原受理案號:114年度審易字第2560號),並判決如下

  主 文
許煜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貳月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
  許煜承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,於
民國114年3月2日23時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○0號
前,向自稱「施性華」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純質淨重逾5公
克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。嗣於114年3月3日0時40分許,經
警接獲線報前往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查訪,經許煜承
搜索後,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
級毒品及殘渣袋3個。
二、證據:
(一)被告許煜承於警詢、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。  
(二)自願受搜索同意書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
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各1份(見偵
字卷第11至17頁、第27至38頁)。
(三)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F278號毒品
分鑑定書、114年4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AF278-Q號毒品純度
鑑定書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
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(見偵字卷第62頁、第67頁)。  
三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
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。  
(二)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
毒政策,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,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
品,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毒品,助長毒品流通,且易滋生其
他犯罪,所為應予非難;兼衡被告之素行(見卷附法院前案
紀錄表)、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持有毒品數量、智
識程度(見本院審易字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)、自陳
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(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),及
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 
四、沒收:
(一)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,經送鑑驗後,均檢出第三毒品3,4-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乙情,有上開臺北榮民 總醫院114年4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AF278-Q號毒品純度鑑定 書1份在卷可稽,而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包裝 袋共42個,亦均沾有該毒品殘渣,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 析離,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,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,諭知沒收(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毒品部分,不 再宣告沒收,附此敘明)。
(二)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,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,業據被告於偵查時陳明在卷(見偵字卷第46頁),爰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。  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(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,僅記載程序法條文),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泠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
持有第一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。
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
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。
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




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
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

附表
編號 應沒收之扣案物 1 含有第三級毒品3,4-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42包(含包裝袋42個,驗前總淨重73.2076公克、驗前總純質淨重6.3032公克) 2 含3,4-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殘渣(微量無法秤重)之包裝袋3個(使用乙醇溶液沖洗後,以洗滌液進行鑑驗分析,洗滌液無法進行純度鑑定)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