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審易字第2287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蘇郁媛
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20321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蘇郁媛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,於民國
113年10月9日18時16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,徒
手將店內2個玻璃水瓶直接砸向地板,均致令不堪使用,足
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喻康杰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
損壞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告訴人喻康杰告訴被告蘇郁媛毀損案件,起訴書認被告
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,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本案告訴,此有刑事撤
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,揆諸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
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