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易字,114年度,1686號
PCDM,114,審易,1686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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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審易字第1686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廖亭
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1882
號、第15778號、第1897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
  理 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廖亭晞(原名廖美玲)意圖為自己不法之
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附表所示時間、地點,以徒手竊
取如附表所示物品,得手後旋即離去現場,因認被告涉犯刑
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(共6罪)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於114年4月17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1882號、第15778號、第1
8974號提起公訴,於114年5月14日繫屬本院等情,有起訴書
及同署同日新北檢永平114偵11882字第1149056929號函上本
院之收狀章戳附卷可稽。茲被告已於114年9月4日死亡,有
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。揆諸前揭說明,爰
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至善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附表
編號 時間(民國) 地點 竊取內容及價值 1 114年2月9日8時4分許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(小北百貨) 輕巧化盒(2入)1個、指甲剪大進口1支、優質美容彎剪進口2支、腳趾剪專業刻紋1支、零件盒(M) 1個、皮久熊俐潔無痕潔鍋球(15g)1個、去味大師消臭易薰衣草(350g)1罐、浴簾1袋、掛勾2組、雨鞋套1包、貨物安全帶1組、寶貝旋轉木馬遊樂玩具1個、超值不鏽鋼排水軟管1條、富士接著劑10支等物(價值共約新臺幣〔下同〕1,947元) 2 114年2月24日21時2分許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樓(手機配件門市) 手機殼2個(價值900元) 3 114年2月25日22時30分許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(全家土城中央店) 桂格顆粒燕麥飲1罐、白蘭氏黑醋栗金盞花葉黃素禮盒1盒(價值共587元) 4 114年2月23日13時38分許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(自由聯盟生鮮超市土城店) 延長線2個、義美泡芙禮盒1盒(價值共600元) 5 114年2月24日10時許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(手機配件行) 4個手機殼、皮套1個(價值共1,180元) 6 114年2月24日20時57分許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(手機配件行) 手機掛繩1個、IPHONE手機殼1個,三星手機殼1個、胖虎存錢筒及其內零錢(價值共4,650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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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