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致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附民字,114年度,532號
PCDM,114,審交附民,532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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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2號
原 告 廖海
林豐盛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
被 告 沈翼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(本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

法 官 梁家贏

法 官 鄭淳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書記官 林有象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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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