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簡字,114年度,587號
PCDM,114,審交簡,587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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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87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國華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緝字
第3967號)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(114年度審交易
字第1231號)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不經通常程序,逕
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  主   文
陳國華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
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所犯法條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補
充為警攔查之時間「於114年1月24日21時56分許」,及證據
部分補充: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
察官起訴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意
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,於施用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
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,仍漠視自己安危,尤罔顧公眾
安全,而其於施用毒品服用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
項及濃度值以上,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
仍貿然騎乘機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,雖未發生交通事故,
但仍有危害行車安全之虞,實有不該,惟念其犯後對其犯行
坦承不諱,態度尚可,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施
用毒品種類、駕車行駛於道路時間非長,暨其自陳高中肄業
之智識程度,目前擔任油漆工,月收入新臺幣4 萬元,需扶
養之小孩之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 第2項,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名提起公訴,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10  月   16   日



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宏宇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 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緝字第3967號  被   告 陳國華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陳國華先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晚上9時45分前,在不詳地點 ,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其明 知施用毒品,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竟仍基於施用毒品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於114年1月24日晚上9時45分許, 自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附近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上路,行經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及和平路口 附近,為警臨檢攔查,復經徵得陳國華同意採尿送驗後,結果 呈安非他命濃度為8836ng/mL、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70170ng/m L、可待因濃度為1084ng/mL、嗎啡濃度為7853ng/mL等陽性 反應,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,始悉上情。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國華於警詢及偵查 中供述。 被告坦認有於上開時、地,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後,騎乘機車上路之事實。 2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(檢體編號0000000U0211) 被告採集之尿液經檢驗後,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為8836ng/mL、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70170ng/mL、可待因濃度為1084ng/mL、嗎啡濃度為7853ng/mL等陽性反應,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


二、核被告陳國華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此 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劉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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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