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8號
聲 請 人 黃○程 年籍詳卷
代 理 人 王至德律師
吳宇翔律師
被 告 黃○達 年籍詳卷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家暴殺人罪之案件(本院114年度國審重
訴字第4號),聲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許聲請人黃○程參與本案訴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黃○達涉嫌家暴殺人一案,現經本院以1
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審理中,聲請人黃○程分別為被害人
之子與胞弟,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,以
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,以維訴訟權益,依法聲請本案訴訟參
與等語。
二、經查,被告涉犯家暴殺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現於
本院以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審理中。本院經徵詢檢察官
、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,並斟酌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
關係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,認為准許
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
之情形。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