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85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威錡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(113年度偵字第30675號),
單獨聲請宣告沒收(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35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扣案仿冒「NIKE」商標之襪子肆佰參拾貳雙均沒收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威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臺灣新北
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6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
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,並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期滿。扣
案仿冒「NIKE」商標之襪子432雙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,爰
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
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。
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
2項亦有明文,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,依刑法
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675號為緩起訴處分,嗣經臺灣高等檢
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228號處分書駁
回再議,於113年9月24日確定,而於114年9月23日緩起訴期
滿未經撤銷等情,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檢察署智
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書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
處分命令通知書、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
四、次查,扣案之襪子432雙經鑑定結果確均係仿冒「NIKE」商
標之物品乙節,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、個案委託書、
扣案物照片、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產品鑑定
書、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參,足認
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,而為專科沒收之物,不
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予宣告沒收,是聲請人之聲請,
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、商標法第98條、刑法第40
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玫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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