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79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映慈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(113年度緩字第739號),聲
請單獨宣告沒收(114年執聲沒字第57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黃映慈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臺灣新北
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037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
,於民國114年3月1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。扣案如附
表所示之物,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,爰依商標法第98條、
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
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
沒收,商標法第98條、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
113年3月2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7037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,於
114年3月1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,有前案紀錄表
1份在卷足憑(本院卷第19頁),再經核閱前揭緩起訴處分
書後認為無誤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
品,業據被告於警詢時、偵查中供陳在卷(偵卷第18頁、第
158頁),亦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與商標檢索系統資料5份、
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
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、扣押物品清單1份、鑑定報告
書3份、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暨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2份、
扣案物照片7張在卷可參(偵卷第41頁至第46頁、第59頁、
第61頁至第68頁、第77頁至第78頁、第79頁至第80頁、第91
頁至第95頁、第97頁、第129頁、第131頁、第135頁、第137
頁至第139頁、第141頁至第143頁、第145頁、第147頁至第1
48頁),從而,揆諸前揭規定,不問屬於被告與否,均單獨
宣告沒收之。本件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商標法第98條,刑法第40
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宗航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:
編號 品名 數量 1 仿冒佩佩豬商標衣服 (含警方購入之採樣證物) 36件 2 仿冒佩佩豬商標褲子 37件 3 仿冒佩佩豬商標吊帶裙 82件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衣服 40件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褲子 38件 6 仿冒Line Friend商標衣服 1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