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14年度,176號
PCDM,114,單聲沒,176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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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張銘瑜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(113年度偵字第29017號),聲
請單獨宣告沒收(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8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(含電源線壹條)沒收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017號
受刑人即被告張銘瑜賭博案件,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
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,並應向國
庫支付新臺幣(下同)1萬元,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期滿。
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(含電源線1條),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
物,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
為人者,得沒收之,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
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
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
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,刑事訴訟法第25
9條之1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前因賭博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以113年度偵字第290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
1年,並應向國庫支付1萬元,於114年9月17日緩刑期滿未經
撤銷,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
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、法院前案記錄表在卷可考。而扣案之
電腦主機1台(含電源線1條),為受刑人所有,用以登入網
際網路連線上網至「創富賭博網站後,以其申請之遊戲
號及密碼,在上開賭博網站內下注簽賭國內外各類職業球賽
賽事,以此方式在該賭博網站上賭博財物之犯行,業據受刑
人供承在卷,而屬供其犯罪所用之物,依刑法38條第2項前
段之規定,自屬得沒收之物無訛,聲請人聲請沒收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、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盈晟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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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