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14年度,167號
PCDM,114,單聲沒,167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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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杰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(113年度偵字第34990號
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44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113
年度偵字第34990號被告李杰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,前經緩
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,並已於民國114年8月18
日期滿。扣案之水煙膏為供犯罪所用之物,且屬於犯罪行為
人所有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、4
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
項定有明文;又依本法查獲之私菸、私酒及供產製私菸、私
酒之原料半成品、器具及酒類容器,沒收或沒入之,前三
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、酒與其原料半成品、器具及酒
類容器,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,沒收或沒入之,菸酒管理法
第57條第1項、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,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
以113年度偵字第34990號為緩起訴處分,並依職權送請再議
,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8月19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6
991號駁回再議確定,且緩起訴處分於114年8月18日期滿未
經撤銷等情,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
、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查扣
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,均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
照而輸入之私菸,此節為被告供承在卷(見偵卷第4至5、18
至20頁),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4月29日北普竹字
第113102707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、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
、個案委任書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
錄、扣案物品及外包裝照片在卷可參(見偵卷第7至15頁),
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、第4項規定,不問屬於行為人與
否,均應予以宣告沒收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,應
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
、第4項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霈瑄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附表:
編號 名稱 數量(公斤) 備註 1 水煙膏(JAM) 1公斤 共4BOT,0.25KG/BOT 2 水煙膏(ADALYA) 2公斤 共2BOT,1KG/BO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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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