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893號
PCDM,114,單禁沒,893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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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3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彣杰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705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零玖柒陸公克),
沒收銷燬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謝彣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
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6
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
(驗餘淨重0.0976公克)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
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,屬違禁物,爰依刑法
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
前段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海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
第1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,禁止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施用、
持有;而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
,均沒收銷燬之,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
三、經查,被告謝彣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依本
院112年度毒聲字第826號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有繼續施
毒品傾向,再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650號裁定令入戒治
處所施以強制戒治,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執行完畢出所,並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
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。而該
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,經送鑑定結果,驗前淨重0.1026公
克,驗餘淨重0.0976公克,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
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
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,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,為違禁物;而
包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,因包覆毒品,其上顯留有該等毒
品之殘渣,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離,當應整體視
之為毒品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鑑驗中
所耗損之毒品,既已滅失,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,附此
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38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 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周品緁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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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