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1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得生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690號、
107年度毒偵字第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基安非他命(驗餘淨重零點捌玖柒捌公克)、裝盛前開甲基安
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
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違禁物,不問
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
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李得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送觀察、
勒戒及強制戒治後,經評定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經臺灣
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28號為不起訴
處分確定,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毒品,送鑑定之結
果如附表所示,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
此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檢驗報告在卷可查,依毒品危害防制條
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之規
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於106年2月24日
為警查扣白色透明晶體2袋,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
務中心檢驗結果,毛重1.3440公克,淨重0.8980公克,取樣
0.0002公克,驗餘淨重0.8978公克,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
非他命成分一情,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
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3
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,前
開甲基安非他命(驗餘淨重0.8978公克)屬第二級毒品,及
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,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
附其上無法析離,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
段沒收銷燬之。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38第1
項、第40條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何燕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進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附表
編號 品名 重量 是否具有毒品成分 鑑驗單位 毒品檢驗報告 1 安非他命1包 毛重1.3440公克 淨重0.8980公克 驗餘淨重0.8978公克 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06年3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2 安非他命1包 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