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888號
PCDM,114,單禁沒,888,20251031,1

1/1頁


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88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盛聲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宣告沒收違
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6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452
號被告曾盛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檢察官為不
起訴之處分確定。扣案之毒品器具(安非他命吸食器)1組
,經送檢驗,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屬違禁
物,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
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
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
文。
三、經查:
 ㈠扣案之毒品器具(安非他命吸食器)1組,經送驗後檢出第二
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9月26日
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(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
年度毒偵字第159號卷第35頁),堪認上開扣案物含有第二
級毒品成分,亦屬違禁物無訛。
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因被告死亡,業經臺
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452號為不起
訴之處分確定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
份附卷可稽,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。綜上
所述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沈威宏        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瑩渼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3 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