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73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士杭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毒偵字
第6222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692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菸彈2顆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被告葉士杭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
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2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
定。該案查扣菸彈2顆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,為違禁物
,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本院的判斷
㈠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
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;
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㈡本件扣案菸彈2顆經送驗結果,檢出異丙帕酯成分,有臺北榮
民總醫院114年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AD917號毒品成分鑑定
書可證(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222號卷第3
7頁)。又該菸彈係於113年11月29日為警搜索扣押,異丙帕
酯此前已於113年11月27日改列為第二級毒品。故聲請人聲
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菸彈2顆,合於前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
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