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72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彭振鈞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宣告沒收違
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67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0
號被告彭振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不起訴處分
確定,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係屬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宣
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
項明文規定;又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
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
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
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上開不起訴
處分書、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
,經鑑驗結果,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、二級毒品成分
,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,足認扣案如附表
編號1、3、4所示之物,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
項第1、2款所列之第一、二級毒品,均係違禁物無誤,而扣
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,既殘留有第二級毒品成分難
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,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
屬違禁物,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,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
銷燬,於法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包裝如附表編號1、3、
4所示毒品之包裝袋3個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,
亦應視為違禁物,併予沒收銷燬;至鑑驗用罄部分,既已滅
失,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表
編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鑑定書 1 粉末1包 ⒈淨重0.74公克,驗餘淨重0.72公克。 ⒉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。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2年9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9090號鑑定書1份(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997號卷第107頁) 2 吸食器1組 ⒈毛重1.7704公克。 ⒉經乙醇沖洗,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、N,N-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(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997號卷第101頁) 3 粉末1包 ⒈淨重1.5公克,驗餘淨重1.45公克,純質淨重1.12公克。 ⒉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。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010號鑑定書1份(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235號卷第129頁)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⒈淨重1.0362公克,取樣0.003公克,驗餘淨重1.0332公克。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(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59號卷第32頁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