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853號
PCDM,114,單禁沒,853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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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53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志明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違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6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驗餘淨重1.14公克)含包裝袋
壹個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1.3327公克)含
包裝袋壹個,均沒收銷燬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謝志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扣
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,
均係違禁物,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
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
項定有明文;又海洛因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規定之第一、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、第2項
規定,不得持有,核屬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應依法
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、第2款、
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,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
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
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。而扣案之粉末1包、含雜質之
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,經送檢驗結果,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
海洛因(淨重1.15公克、驗餘淨重1.14公克)、第二級毒品
甲基安非他命(淨重1.3357公克、驗餘淨重1.3327公克)成
分,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、臺北榮民總
院毒品成分鑑定書(見毒偵卷第40、34頁)附卷可佐。從而
,該等扣案物品均確係違禁物,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
庸宣告沒收銷燬外,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,核於法
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,因包覆毒
品,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,無析離之實益與
必要,應整體視之為毒品,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 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


     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沈婷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定程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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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