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840號
PCDM,114,單禁沒,840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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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40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宸瑋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
違禁物(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外包裝袋壹只,驗餘淨
重零點壹貳陸公克)沒收銷燬之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
91號被告李宸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所涉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。惟
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淨重0.129公克
,驗餘淨重0.126公克),經送檢驗,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
成分,屬違禁物,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
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
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宣告沒收銷燬
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
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
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(毛重0.32公克,淨重0
.129公克,驗餘淨重0.126公克),經送檢驗結果,確含有
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
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,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亦
為違禁物,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,難以完
全析離,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
收銷燬之。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
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


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盈晟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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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