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839號
PCDM,114,單禁沒,839,2025102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39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振東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
第5932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12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林振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
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932號為
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1年6月,並已於民國114年9月
25日期滿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均屬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
單獨宣告沒收銷燬(聲請意旨漏載「銷燬」,應予補充)等
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
項定有明文;又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
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
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。
三、查被告林振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於113年2月29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932號為緩
起訴處分,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3月26日以113年度
上職議字第2635號駁回再議確定,緩起訴期間1年6月,並於
114年9月25日期滿等事實,有該緩起訴處分書、駁回再議處
分書、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。而本案
查扣如附表所示扣案物,確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
他命成分,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(見112
年度毒偵字第5932號卷第43頁背面),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,均
為違禁物,揆諸前開規定,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,核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前開吸食器1組及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
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
離,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併予宣告
沒收銷燬。至鑑驗用罄之部分,因已滅失,爰不另予宣告沒
收銷燬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品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
附表:
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吸食器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,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 2 深黃色結晶1包(淨重0.058公克,驗餘淨重0.0575公克,含包裝袋1個)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