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30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瑞鴻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沒收違禁物
(114年度聲沒字第6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零參參參公克)沒
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林瑞鴻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案件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
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包(驗餘淨
重0.0333公克),屬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
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
項定有明文;再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
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
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
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林瑞鴻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
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以113年度毒
偵字第4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
份在卷可按。而扣案之米白色粉末1包(驗餘淨重0.0333公
克),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進行鑑
定,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,此有該鑑定機構
所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。按海洛因為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,屬違禁
物;爰依前揭條文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