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823號
PCDM,114,單禁沒,823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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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23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士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毒偵字
第1177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657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劉士誠前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,業經臺
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檢察官以113年度毒
偵字第11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
稽。惟附表所示扣案毒品,經送檢驗,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
品成分,係屬違禁物,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,爰依法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。
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
大麻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
品,並禁止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轉讓、施用、持有,自屬違
禁物無訛,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
段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應沒收銷燬之。  
三、經查:被告劉士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業經新北地檢
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
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
實。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送驗以乙醇溶液沖洗鑑
定,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,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、新北
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
份存卷可參,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
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,另扣案盛裝前開第
二級毒品之容器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,爰併
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,至鑑
驗用罄部分,既已滅失,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,附此
敘明。
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依刑事
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
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


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七庭 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附表:
扣案物品名稱、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菸油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(驗前毛重11.7512公克)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(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偵查卷第67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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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