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817號
PCDM,114,單禁沒,817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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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17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博煥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宣告沒收違
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633號、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23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黃博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
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檢察官以114
年度毒偵緝字第52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惟上開案件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鑑定結果,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
非他命成分,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
之違禁物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
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,應為准許之裁定,
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違禁物,不問屬
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
宣告沒收;而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
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
銷燬之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
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
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,並依同條例
第10條、第11條規定,禁止施用、持有,自屬違禁物。
三、經查:
 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
以被告於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23號案件中所涉施用第二級毒
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874號裁
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而為不起訴處
分確定等情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
在卷可參,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。
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鑑定機關以附表「鑑定方法及結
果」欄所示方式取樣並進行鑑驗後,檢出附表「鑑定方法及
結果」欄所示之成分,有附表「證據」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在
卷可佐,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,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
命無訛。從而,本案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之情形,聲請
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,與前揭法律
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至包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,因
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亦應視
為違禁物,併予宣告沒收銷燬。末查,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
業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柯以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媗卉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附表:
編號 扣案物 重量 鑑定方法及結果 證據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(含1個塑膠袋) 毛重:0.3133公克 淨重:0.1339公克 驗餘淨重:0.1326公克 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(GC-MS)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13年2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(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卷第18至22、49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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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