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807號
PCDM,114,單禁沒,807,2025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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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07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蔣建龍
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4年度毒偵字
第5186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4年度聲沒字第637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(含包裝袋1個,驗餘淨重0.2241公克
)沒收銷燬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蔣建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
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簡稱新北地檢署)檢察官以114
年度毒偵字第51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有該案不起訴
處分書在卷族稽。惟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單獨宣
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1、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、2級毒品之器
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
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等物,
惟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死亡,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
4年度毒偵字第51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案卷宗外放
可查。上揭案件查扣白色粉末1包,經送驗確檢出海洛因
分,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
錄表、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6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AG961號
毒品成分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,堪認該白色粉末1包屬毒品
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海洛因,核屬違禁物,爰依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。又盛裝海洛
因之包裝袋,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,均仍會殘留微量毒
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,故應與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
。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,既已用罄滅失,自無庸宣告沒收
銷燬,附此敘明。據上,本件聲請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


        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修宏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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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