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91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趙逸凱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毒偵字
第421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39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菸彈參顆(驗餘淨重共零點玖玖
肆柒公克)均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
第421號被告趙逸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扣案第二
級毒品大麻菸彈3顆(驗餘淨重共0.9947公克;聲請意旨漏
未載明,應予補充),為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銷燬(聲請意旨漏載「銷燬」,應予補充)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
項定有明文;又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
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
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。
三、經查,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21號被告趙逸
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檢察官以被告施用毒品
時間係在另案即112年度毒偵字第5169號(下稱前案)緩起
訴處分前確定前而簽結在案,前案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民
國112年12月15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1413號處分駁回再
議確定,緩起訴期間1年6月,並於114年6月14日期滿等事實
,有上開行政簽結簽文、前案緩起訴處分書、駁回再議處分
書、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(見113年度
毒偵字第421號卷第6頁、112年度毒偵字第5169號卷第14頁
、第19頁、第20頁)。本案查扣之菸彈3顆(毛重共35.9833
公克、驗前淨重共1.6516公克、驗餘淨重共0.9947公克),
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,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
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
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,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
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,
揆諸前開規定,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,核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菸彈彈殼本身,因與其內之毒
品難以析離,應整體視之為毒品,連同該彈殼併予宣告沒收
銷燬;至鑑驗用罄之部分,因已滅失,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
燬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