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772號
PCDM,114,單禁沒,772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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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72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仲恩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
第302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300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壹參陸零公
克,含包裝袋壹個)沒收銷燬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112
年度毒偵字第302號被告謝仲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
,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
基安非他命1包(淨重0.1382公克,驗餘淨重0.1360公克)
,均屬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、毒品
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
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
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
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
文。
三、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
毒偵字第302號為不起訴處分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
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而扣案之晶體1包(淨
重0.1382公克,驗餘淨重0.1360公克),經送驗後檢出第二
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9日
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(見
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2號卷第40頁),足認上開扣
案物屬違禁物無訛,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,聲請本院單獨
宣告沒收銷燬,於法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包裝前揭毒品
之包裝袋共1個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亦應視為違
禁物,併予沒收銷燬;至鑑驗用罄部分,既已滅失,自無庸
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霈瑄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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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