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755號
PCDM,114,單禁沒,755,2025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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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55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(106年度他字第7484號),聲
請單獨宣告沒收(114年度執沒字第5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。
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4年3月5日查
獲郵包其內夾藏粉塊3包,經檢驗含如附表所示之禁藥、毒
品成分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,因查無犯罪
嫌疑人而簽結在案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、沒收
銷燬之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且得單獨宣
告沒收;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,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
定沒收之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,並經
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。再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
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
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
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
三、查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4年3月5日8時許查獲郵包其
內夾藏粉塊3包,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附表所示成
分之事實,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
與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證(他卷第12頁、第15
頁及該頁背面)。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,均具類似
第二級毒品3,4-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(MDPV)之藥理
作用,應以藥品列管,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,均屬藥
事法第22條第1項所稱之禁藥;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,
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、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
級毒品,皆為違禁物,現檢察官未能查知確切犯嫌人別而簽
結,案未起訴,自應連同附著禁藥、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
袋,依前揭規定及說明,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,各單獨宣
告沒收之、沒收銷燬之。又鑑驗中所費失之禁藥、毒品,既
已滅失,爰不再為沒收、沒收銷燬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故本
件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
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附表:
編號 品名與數量 檢出成分 鑑定報告 1 粉塊1包(驗餘淨重2.90公克,空包裝重1.44公克) 禁藥TH-PVP 法務部調查局104年5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423200530號鑑定書 2 粉塊1包(驗餘淨重2.68公克,空包裝重1.45公克) 禁藥TH-PVP analogue 同上 3 粉塊1包(驗餘淨重998.60公克,空包裝重13.35公克) 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卡西酮 同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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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