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742號
PCDM,114,單禁沒,742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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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42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雷欣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宣告
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4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制式子彈貳拾貳顆均沒收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雷欣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
例案件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
111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
份在卷可稽;而該案所查扣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22顆係屬違
禁物,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3年5月29日刑理字
第1136028332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
規定,聲請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扣案制式子彈22顆(即鑑驗試射所餘),經鑑定具殺
傷力,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9日刑理字第11
36028332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,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
所管制之彈藥。是上開子彈22顆(即鑑驗試射所餘)屬刑法
上之違禁物,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,並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
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2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鄔琬誼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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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