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739號
PCDM,114,單禁沒,739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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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39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睿謙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4年度
聲沒字第57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偽造車牌2面(車牌號碼000-0000號)沒收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  被告黃睿謙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  以114年度偵緝字第2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扣案偽造之
車號000-0000號車牌2面,屬專科沒收之物,爰依刑法第219
條、第40條第2項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本院的判斷
 ㈠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
人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,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
取得者,得沒收之;第38條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
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,得單獨宣告沒
收,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

 ㈡扣案之車號000-0000號車牌2面既係偽造之物,其來源自不可
能是合法管道,故該等偽造車牌無論係何人所有,均難認其
取得或提供具有正當理由。再者,黃睿謙林建甫雖曾使用
該等偽造車牌,然皆否認該等偽造車牌係其等所有,顯見該
等偽造車牌應屬「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
團體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」。而黃睿謙林建甫均經臺灣
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,復查無該等偽造車牌
之相關犯罪行為人,已合於「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
為人之犯罪」之情。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該等偽造車牌,
合於前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
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
、第40條第3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


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力慈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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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