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78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丁善章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4年度偵字第34
252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514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壹點零零柒捌公
克)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丁善章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
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檢察官以114年度偵
字第34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而該案查扣白色或透明晶
體1包(驗餘淨重1.0078公克),經鑑驗結果,含有第二級
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4年3月
26日北榮毒鑑字第AF33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,係屬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,爰依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
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
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,並禁止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
施用、持有,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
前段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予沒收銷燬,自屬
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。
三、經查:被告丁善章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,業經新北地檢
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4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
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。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
包(驗前淨重1.0108公克、驗餘淨重1.0078公克),經送鑑
驗結果,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新北市政
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臺北榮民總
醫院114年3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F33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
份附卷可考(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343號偵查卷第14頁至第1
6頁、第53頁),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而屬違禁物,應依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。至包裝
上開白色或透明晶體之包裝袋1只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
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亦應視為違禁物,併予沒收
銷燬;至鑑驗用罄部分,既已滅失,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
諭知,附此敘明。
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
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
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郁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