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7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俊閔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0樓(頂樓加蓋)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
第4442號),聲請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76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。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
示之物均沒收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11
2年度毒偵字第4442號被告黃俊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
件,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
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,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期滿。
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1瓶及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
,分別為違禁物及供犯罪所用之物,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
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、2項、第40條第2項、第3項(聲請意
旨漏載第3項,應予補充)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
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銷燬)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供犯罪所用、
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
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;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
單獨宣告沒收;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、第38條之1第1項
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,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
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,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
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
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38條
第1項、第2項、第40條第2項、第3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
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而大麻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,並依同條例第4條、第10
條、第11條規定,禁止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施用、持有,自
屬違禁物。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
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
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院
宣告沒收,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被告黃俊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,經警於112年8月17日
下午3時50分許,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之居所
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5樓(頂樓加蓋)執行搜索與拘
提,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。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
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18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
4442號為緩起訴處分,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3年1
月11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61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,緩
起訴期間為1年6月,已於114年7月1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
,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、駁回再議處分書、執行緩起訴處分
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。
㈡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大麻一瓶,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職
業醫學與臨床毒物部鑑驗,確檢出如附表「鑑定結果」欄所
示成分等情,有該院112年10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
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(見112年度偵字第4442號卷【下稱偵
卷】第84頁)在卷可稽,堪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
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,而屬違禁物無訛,應依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
否,予以宣告沒收銷燬。至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塑膠罐1
只,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
必要,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併依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。至送驗用罄
之第二級毒品因業已滅失,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敘
明。
㈢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,為被告所有並供施用第
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,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
(見偵卷第3頁背面、第35頁背面),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
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(見偵卷第1
1至13頁)、112白保字第2336號扣押物品清單(見偵卷第39頁
)及扣案物照片(見偵卷第41、42、78至81頁)在卷可參;是
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,雖尚可供他項用途而非專供
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,亦未經檢出含大麻成分,但仍係被告
所有且憑之遂行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,爰依刑事訴
訟法第259條之1、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,單獨宣告沒收之
。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38條第1、2項、第40條第2
、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昱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附表:
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大麻成品1罐 (毛重:41.6610公克、驗前淨重:3.5660公克、驗餘淨重:3.5152公克) 檢出成分大麻,內含①四氫大麻酚、②大麻酚、③大麻萜酚等成分。 大麻成分為第二級毒品。 2 濾嘴1包 未送鑑定 3 大麻研磨器1個 4 大麻研磨器1支 5 捲菸紙1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