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675號
PCDM,114,單禁沒,675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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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75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彥廷
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宣告沒收違
禁物(112年度聲沒字第2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彥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
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65號為
不起訴處分確定,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為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,爰
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科
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
分別定有明文;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,得由檢察官聲請法
院以裁定沒收之,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、30年院字第2169
號解釋可資參照。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
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;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
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並依同條例第4條、
第10條、第11條規定,禁止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施用、持有
,自屬違禁物;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
定,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
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。
三、經查:
 ㈠扣案之白色結晶4包,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
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(GC/MS)檢驗結果,確檢出甲基安
非他命成分,有如附表所示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4份在卷
可稽,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,皆係違禁物無訛

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
所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111年5月27
日執行完畢,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
偵字第5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、該
署檢察官通知、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,堪認
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。
 ㈢綜上所述,並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
。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
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亦應視為違禁物,宣告沒
收銷燬;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
燬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
  條例第18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7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翊橋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附表:
編號 扣押物品 鑑定報告 偵查案號 (報告出處) 1 白色結晶1包(淨重0.968公克,驗餘淨重0.94公克)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9號卷第128頁 2 白色結晶1包(淨重0.972公克,驗餘淨重0.946公克)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9號卷第130頁 3 白色結晶1包(淨重0.986公克,驗餘淨重0.961公克)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9號卷第132頁 4 白色結晶1包(淨重1.005公克,驗餘淨重0.987公克)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9號卷第134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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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