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646號
PCDM,114,單禁沒,646,2025103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4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書豪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
第4303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73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0.3915公克)暨
其外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之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葉書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
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以112年度
毒偵字第43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,
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期滿。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1包
,屬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、毒品
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
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
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
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
亦有明定。
三、經查:
 ㈠本件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於112年7月22日19時
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3樓居所,以燃燒玻璃球吸食
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其於翌
日(23日)20時30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前,因騎
乘機車轉彎未打方向燈,為警攔檢盤查,而扣得第二級毒品
甲基安非他命1包,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,呈安非他命
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,經新北
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303號為緩起訴處分,復
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(下稱高檢署)以113年度上職議字
第94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,嗣於114年7月18日緩起訴
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,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高檢署處分書
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
可稽。
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,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
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,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
他命成分(淨重0.3965公克,驗餘淨重0.3915公克),此有
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
分鑑定書1份(見毒偵字卷第38頁)附卷可佐。堪認上開扣
案物確屬違禁物,並係被告施用所剩餘毒品,是依前揭說明
,足認本件聲請正當,應予准許。又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
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,因包覆毒品,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
,難與之完全析離,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包裝袋併
予宣告沒收銷燬;至鑑驗用罄部分,因已滅失,則不另予宣
告沒收銷燬。 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
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 法 官 王玲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菁徽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31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