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645號
PCDM,114,單禁沒,645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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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45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亭
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
第5171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85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0.3178公克)沒收
銷燬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  被告陳亭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
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1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
。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,爰聲請單
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本院的判斷
 ㈠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
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;
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 ㈡本件扣案白色透明晶體1包,經送驗結果,確含第二級毒品甲
基安非他命成分,驗前淨重0.3180公克,驗餘淨重0.3178公
克乙節,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7月25
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證(臺灣新北地方檢
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171號卷第13頁)。是聲請人聲請單
獨沒收銷燬扣案毒品,合於前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
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力慈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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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