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4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琦隆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4年度戒毒偵
字第42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454號
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琦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
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而如附
表扣案物欄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,分別結果檢出海洛因、甲
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如附表鑑驗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各1份在
卷可稽,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(聲請書漏
載,應予補充)、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,爰依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第18條第1項、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,自
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又海洛因、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第2條第2項第1、2款規定之第一、二級毒品;而按查獲之第
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
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
三、經查,被告陳琦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
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不起訴處分
確定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(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
114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卷第3至4頁),並經本院核閱上開
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。而被告於該案中為警查扣如附表編
號1、3所示之扣案物,經送驗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
他命成分;編號1、2所示之物,經送驗確實檢出第一級毒品
海洛因成分之情,均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4日北榮毒鑑
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
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臺北榮民總醫
院112年1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
卷為憑,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
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清單等供佐(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
3年度毒偵字第195號卷第10至11頁、113年度毒偵字第1396
號卷第9至10頁、112年度偵字第6782號卷第12至13頁),故
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
所列之第一級毒品,核屬違禁物;至附表編號1、3所示之物
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
必要,應視同毒品,併予沒收銷燬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此部
分宣告沒收銷燬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送驗耗損部分之
毒品業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附表:
編號 扣案物 鑑驗文件 原始案號 0 吸食器1組(檢出海洛因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)、殘渣袋1個(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)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95號 0 白色粉末2包(檢出海洛因成分,驗餘淨重0.1432公克)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782號 0 玻璃球3個(檢出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)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396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