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02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明輝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毒偵字
第3062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435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管壹根,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林明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
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)檢察官以113年
度毒偵字第30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惟該案所查扣吸管1
根,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且該毒
品成分已附著於該根吸管難以單獨析離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
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,禁止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
施用、持有;而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
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
。
三、經查: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
113年度毒偵字第30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上開不
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,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
無訛。而該案為警查扣之吸管1根,經鑑定確檢出第二級毒
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毛重:0.1408公克)乙節,有新北市
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(見新
北地檢112毒偵6418卷第13頁至15頁)、扣案物照片(見新
北地檢112毒偵6418卷第18頁)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
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(見花蓮地檢1
13毒偵72卷第43頁)附卷可考,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含毒品
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而該
吸管上之毒品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亦應視為
違禁物,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沒
收銷燬之;至鑑驗用罄部分,既已滅失,自無庸再為沒收銷
燬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
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依刑事
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
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何宗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