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563號
PCDM,114,單禁沒,563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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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63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盛崴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
第1541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08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壹伍貳壹公
克)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楊盛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41號為
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,並已於民國114年5
月20日期滿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
重0.1521公克),為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
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裁
定宣告沒收銷燬(聲請書誤載為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」)等
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又查獲之第二級
毒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 項
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
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41號為緩起訴處分,並經臺
灣高等檢察署於112年11月21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0538
號駁回再議確定,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14年5月20日期滿而
未經撤銷等情,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
書、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簽在卷可稽。又本件為警
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(驗前淨重0.1571公克,取樣0.0
050公克,驗餘淨重0.1521公克),經送鑑定結果,檢出第
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
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為
憑(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541號卷第38-1頁),足認扣案之
白色或透明晶體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
列之第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無訛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
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(至鑑驗用罄部分,因已滅失
,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),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
裝袋1個,因包覆毒品,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,無論依
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,應整體視之為毒品,而連同包裝
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
扣案物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家偉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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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