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2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呂佩琪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撤緩毒
偵字第63、64號、113年度毒偵字第2001、3545號),聲請宣告
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27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呂佩琪所犯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案
件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檢察官以
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3號、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號、11
3年度毒偵字第2001號、113年度毒偵字第3545號為不起訴處
分確定,此有前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。惟前開案件
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品,經送鑑驗結果,既屬於附表所示毒
品,抑或附著附表所示毒品微粒(亦均屬於違禁物),此有
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稽;且因此等毒品均已附著於各該包
裝袋、吸食器、玻璃球、吸管或鏟管,而均難以單獨析離,
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
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
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甲基安非他命、安非他命係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,並禁止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施用、持有,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
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
予沒收銷燬之,自得單獨宣告沒收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新北地檢署檢
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3號、第64號、113年度毒偵字
第2001號、第35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
書、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
查案卷無訛。又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送鑑驗結果,
確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、安非他命成分,有附
表「證據資料」欄所示之鑑定報告、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
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清單、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,足認上
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
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,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
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;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、
殘渣袋、吸食器、玻璃球、吸管、鏟管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
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均應視同毒品,沒收銷
燬之;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
銷燬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附表:
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資料 相關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 (驗餘總毛重3.359公克、驗餘總淨重2.821公克)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、毒品編號對照表(毒品編號D110偵-1262號)(桃園地檢111毒偵95號卷第53、117頁)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清單、扣案物照片(桃園地檢111毒偵95號卷第39至42、45、115頁、新北地檢111毒偵3424號卷第6頁)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95號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24號、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3號 2 殘渣袋1個、吸管2根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、㈡(士林地檢111毒偵1011號卷第35至36頁)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清單、扣案物照片(士林地檢111毒偵1011號卷第7至9、27至29頁、新北地檢111毒偵4799號卷第6、10至13頁)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11號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799號、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號 吸食器1組、玻璃球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、安非他命成分 3 鏟管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(士林地檢113毒偵305號卷第45頁)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案物照片(士林地檢113毒偵305號卷第11至15、33、45頁)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05號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0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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