誣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原附民字,114年度,35號
PCDM,114,原附民,35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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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
原 告 林婉曄 (年籍資料詳卷
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(法扶律師
被 告 林碧
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(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1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 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 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案被告被訴誣告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
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原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
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婷勻
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品緁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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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