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原訴字第18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德恩
孫其逵
馮立劼
蘇友廷
蘇壬佑
顏宜柔
上 一 人
選任辯護人 袁大為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蘇俊樺
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所
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有應更正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(即臺灣新北地方
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30號檢察官起訴書),茲更正並附加
前開附件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
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
2 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
號解釋在案。
二、經查,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疏漏,惟不影響其 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,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。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