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秩序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原訴字,114年度,18號
PCDM,114,原訴,18,202510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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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原訴字第18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德恩



孫其逵



馮立劼



蘇友


蘇壬佑



顏宜柔




上 一 人
選任辯護人 袁大為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蘇俊樺


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所
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有應更正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(即臺灣新北地方
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30號檢察官起訴書),茲更正並附加
前開附件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
 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
  2 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
  號解釋在案。
二、經查,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疏漏,惟不影響其  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,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。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盈晟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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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