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
原 告 A女
訴訟代理人 舒盈嘉律師
黃柏榮律師
被 告 臧晉祐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(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83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487
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臧晉祐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8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,
經原告A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
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
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
法 官 洪韻婷
法 官 鄭芝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如菁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