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
原 告 田豐睿(住址詳卷)
被 告 許盛淵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4年度交易字第169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許盛淵因過失傷害案件(114年度交易字第169號),
經原告田豐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因事件繁雜
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依上開法條規定,宜送本
院民事庭審理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煜祥
法 官 溫家緯
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