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簡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家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前經本院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沈威宏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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