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字,114年度,913號
PCDM,114,交簡,913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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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交簡字第913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顏慈慧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13256號)及移送併辦(114年度偵字第34606號),
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顏慈慧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除下列事項應更正、補
充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下稱附件
一)及附件二併辦意旨書(下稱附件二)之記載:
 ㈠附件一及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、第1行至第3行所載「於民國1
14年2月26日3時27分即經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,在不詳
處所,以不詳方式,施用第三級毒品Ketamine」,均應更正
為「於民國114年2月26日3時27分許經警採尿前之某時,在
不詳處所,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、第三級毒
品愷他命」。
 ㈡附件一及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、第4行所載「普重機車」,均
應補充為「普通重型機車」。
 ㈢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、倒數第1行至第3行及附件二犯罪事實
欄一、倒數第1行至第2行所載「鑑驗結果呈現Ketamine(濃
度值154ng/mL)、Norketamine等陽性反應(濃度值592ng/m
L),查悉上情」,均應補充為「鑑驗結果呈依托咪酯陽性
反應、Ketamine陽性反應(濃度值154ng/mL)、Norketamin
e陽性反應(濃度值592ng/mL),達行政院113年11月26日公
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,始悉上情」。
 ㈣證據部分補充「被告顏慈慧於114年8月22日本院訊問時之自
白」。
二、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僅記載被告顏慈慧尿液鑑驗結果呈
現Ketamine(濃度值154ng/mL)、Norketamine(濃度值592
ng/mL)等陽性反應,惟查,被告尿液鑑驗結果亦呈依托咪
酯陽性(即濃度值50ng/mL以上)反應,有內政部警政署刑
事警察局114年5月21日刑理字第1146049690號鑑定書1份在
卷可憑(見114年度偵字第13256號偵查卷第103頁),亦已
達行政院113年11月26日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(見本院卷
第23頁至第27頁),此部分之事實與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
處刑且經本院認定有罪之事實,核屬同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
行為,具單一不可分事實之關係,同為本院審理範圍,且被
告上開尿液鑑驗結果呈依托咪酯陽性之情,業經本院於114
年8月22日訊問程序中當庭告知(見本院卷第32頁),給予
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,已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,爰由本院補
充如前,併此敘明。
三、本院審酌被告顏慈慧明知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
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,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,將對自身
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,其於施用毒品後仍貿然騎乘
機車行駛於道路上,嚴重危及道路用路人之安全,殊值非難
;兼衡以被告犯罪之手段、素行、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
,並參酌其於本院訊問時自述國中肄業、目前從事家管、需
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(見本院卷第33頁
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。
四、另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(114年度偵字第34606號),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,事實同一, 本院自應併予審理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 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

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附件一: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字第13256號  被   告 顏慈慧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犯罪事實
一、顏慈慧於民國114年2月26日3時27分即經警採尿回溯96小時 內某時,在不詳處所,以不詳方式,施用第三級毒品Ketami ne,隨後於同日2時16分許,自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號 5樓居所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重機車上路,嗣於同 日2時36分許,行經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前,因氣色不佳、 形跡可疑,經員警攔停盤查,經徵得其同意搜索,於其外套 口袋內查獲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2個(所涉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另簽分偵辦),再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檢 體(檢體編號0000000U0354號)送驗後,鑑驗結果呈現Ketami ne(濃度值154ng/mL)、Norketamine等陽性反應(濃度值5 92ng/mL),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訊據被告顏慈慧矢口否認上開犯行,惟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 有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 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、員警隨身錄像器錄影擷取畫面1張、 扣案物品暨現場照片5張、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



等資料在卷可稽,被告犯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 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罪嫌。扣案含 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2個,請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 沒收銷燬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簡群庭附件二:               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字第34606號  被   告 顏慈慧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應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,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顏慈慧於民國114年2月26日3時27分即經警採尿回溯96小時 內某時,在不詳處所,以不詳方式,施用第三級毒品Ketami ne,隨後於同日2時16分許,自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號 5樓居所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重機車上路,嗣於同 日2時36分許,行經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前,因氣色不佳、 形跡可疑,經員警攔停盤查,經徵得其同意搜索,於其外套 口袋內查獲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2個,再經徵得 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(檢體編號0000000U0354號)送驗後,鑑 驗結果呈現Ketamine(濃度值154ng/mL)、Norketamine等 陽性反應(濃度值592ng/mL),查悉上情。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㈠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。
㈡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4年5月21日刑理字第1146049690號鑑定書各1份。㈢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。




㈣員警隨身錄像器錄影擷取畫面1張。
㈤扣案物品暨現場照片5張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 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罪嫌。三、併辦理由:被告前曾被訴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本檢察官於11 4年6月24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3256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交簡字第913號(泓股)審 理中,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 卷足憑。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罪嫌,與該案件係屬同一事實之 同一案件,應將本案移請前開法院併案審理。
  此  致 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簡群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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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